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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颁布时间:2016-12-0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016-08-25
  为加强全区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税总发〔2016〕9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5号公告),结合全区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经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盈利水平、企业经营规模等因素,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内,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后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如下:(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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