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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4年第5号颁布时间:2024-12-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

二、首次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预征率为8%。

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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