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4-12-30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为0.5%。
二、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其他事项
司法拍卖、抵债、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由按季申报暂时调整为按次申报,清算后转让申报也可参照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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