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4-03-25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书立该合同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企业身份的认定,按照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
三、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办理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应符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
四、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买卖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进行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