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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对受汛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3〕248 号颁布时间:2023-11-2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今年受台风“杜苏芮”影响,我省部分地区企业受汛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减轻受灾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现就对受汛情影响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3 年受汛情影响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单位)可选择申请缓缴 1 至 3 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企业(单位)自主确定。 

  已缴纳 8 月至 11 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从2024 年 1 月向后顺延缓缴相应险种缴纳月数。未缴纳 8 月至 11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在 11 月、12 月份对 8 月至 11 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三、申请流程 

  (一)涿州等 16 个重点受灾县(市、区)(具体名单附后)域内企业(单位),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 

  (二)省内其他地区受汛情影响企业(单位),可向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交受灾情况相关材料,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工伤、失业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 

  四、缴纳费款 

  企业(单位)应制定还款计划,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分次缴纳,也可一次缴纳,最迟应在 2024 年 12 月底征期内全部缴纳到位。 

  五、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企业(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和技能提升补贴,不影响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工作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省税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市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6 个重点受灾县(市、区)名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6 个重点受灾县(市、区)名单 

  

    涿州市、高碑店市、霸州市、定兴县、永清县、涞水县、文安县、安次区、易县、饶阳县、献县、顺平县、涞源县、涿鹿县、唐县、阜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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