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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财支财〔2023〕236号颁布时间:1970-01-01

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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