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颁布时间:2022-10-09
尊敬的缴费人:
为全力配合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协商,决定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10月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0月28日。
为保障您能够按时享受各项社保待遇,请您尽早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9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