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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2第14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等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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