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企[2008]63号颁布时间:2008-05-09
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精神,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财企[2008]42号,并就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省财政厅不再分别下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企[2008]43号)(附件5)。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要求,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到省财政厅企业处办理分立、新设、换证、变更等手续。2008年6月30日以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机构,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告撤回其原资产评估资质许可事项。
联系人:甘肃省财政厅企业处 马文娟
联系电话:0931—8899914
二00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