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统函[2005]169号颁布时间:2005-05-25
2005年5月25日 辽财统函[2005]169号
省直各单位: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后,各省直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已全面展开,
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挂靠省直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各类学会、协会等)的资产
清查问题。
1.凡挂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凡其开办费是由财政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资(资金或资产)的,一律列入资产清查
范围。
2.凡列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社会团体也应单独填报清查报表。在填报清查报表封
面标识代码时,比照所挂靠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填写。
3.如挂靠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确无实物资产的,可以不填报清查报
表。如与所挂靠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合属办公或由所挂靠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办公场
所的,要在其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报表中和文字材料中加以说明。
二、关于省属各类学校的校办企业资产清查问题。
由于省属各类学校是这次资产清查的主体之一,因此,由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
业等各类经济实体都应列入清查范围。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由学校投资兴办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由学校投资兴办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3.学校以资金、实物资产或专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投资,采取控股、参股、
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或合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三、关于在建工程的清查问题
对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应列入此次清查
范围,填报到固定资产清查报表,并在资产清查报告中做文字说明。未投入使用的房
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可不作为清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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