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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房改发[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4-19

     1999年4月19日 沈房改发[199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 精神,现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院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阳市企业住房 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 精神,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的职工家庭夫 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 元(含4万元)以下职工。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   (一)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对象是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 1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存住 房公积金,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对此类人员,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购 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二)购房补贴方式   对象是1999年4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确的职 工。其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对 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购房时,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以后 工作年限中由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第三条 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人 员105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职工取得购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第四条 购房补贴标谁   由市政府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和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 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产售价为每平方米2300元,职工每平 方米面积补贴额为760元,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计算。苏家屯 区、新城子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购房补贴标准,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测算确定,报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购房补贴由购房面积补贴额和购房工龄补贴额两部分组成。   (一)购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售价除以2 与职工每平方米和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 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购房面积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二)购房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与我市职工建 立住房公积金(1994年)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   购房工龄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购房工龄×(住房控制面积-现有 住房面积)   (三)补贴额为购房面积补贴额与购房工龄补贴额之和。   购房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购房工龄) ×(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第六条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本人职级、购房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分别计算发放。   第七条 购房补贴的审核   实施购房补贴的单位,要建立职工购房补贴个人档案。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核定 发放购房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对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填报市统一印制的《购房补贴 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发放。   第八条 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扣除维修基金)中划转解决。财政拨款的由财政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单 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第九条 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实行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的,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购 房补贴方式的,购房补贴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以 转账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十条 严肃房改纪律。个人、单位申请购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 情况,如发现隐瞒或弄虚作假,经核查后,除追回超额发放的购房补贴外,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 精神,为做好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内容的原则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内容:将企业原有住房建设等资金转达化为住房 分配货币化的资金。鼓励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以及采取住房货款等形式自购住房,加快建 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住房新机制。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合理负担的原 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的 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中,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夫妻年收 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   依据企业性质和经济效益状况,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四种: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二)购房补贴方式。   在职工购房时发放补贴。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必须有一定工作年限的 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企业 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   (三)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额(即购房补贴额)在20年内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 足的企业的妥善做好资金长期规划和安排后,可采取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四)理入工资方式。   将职工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理入工资,随工资发放。理入职工工资的住房消费含量 比例可掌握在25%左右。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效益、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实际状况,选择上述实行住房分配 货币化的方式。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要制订科学、规范的补贴发 放办法,避免随意性。   实施购房补贴和住房补贴方式的单位,其职工购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计算 方法和发放方式参照《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四、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领导干部140平方米,中型 企业领导干部105平方米,小型企业领导干部85平方米。   企业中其他各类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根据本企业实际,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资金,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扣除维修基金)和公益金、 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 以转账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六、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要求   (一)要加强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 住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各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企业 可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 实际制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部 门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企业职工住房档案。各企业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要对所属职 工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清盘,逐一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三)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住房分配 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七、本意见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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