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颁布时间:1995-08-23
1995年8月23日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抄件)
称:“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
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末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到货物的
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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