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3]7号颁布时间:2003-01-13
2003年1月13日 新国税函[2003]7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
(乌国税发[2002]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
业部1996年度和1997年度未收回的应收利息已挂帐满三年以上,形成坏帐损
失97,516,171.16元(详见附表),准予在2002年度税前扣除;该
营业部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损失73,423.42元不符合规定,不予税前扣除。
附件: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2002年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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