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1日 新国税征字[1995]031号
现将国税发[1995]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
查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1号规定,在公路
上设立的任何形式检查站、报验场等应立即撤销。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检查站
的,也应立即撤回税务人员。
二、撤消检查站后,对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及扣押的货物,按《征管法》及细则有
关规定,尽快做出处理,并对落实情况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底上报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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