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038号颁布时间:1996-07-12
1996年7月12日 新国税流字[1996]038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61号《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批复》称:“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
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
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
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食品,应当征收增
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转属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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