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屠宰税纳税主体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1]182号颁布时间:2001-07-04
2001年7月4日 川地税函[2001]182号
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生猪屠宰税纳税主体的请示》(眉市地税发[2001]7
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料经营户将经营的饲料先赊销售农户喂养生猪,生猪出栏时,农户将生猪作价
给饲料经营户,抵扣结算价款。这实际上是两种销售行为,即饲料经营户销售饲料给
农户,农户将生猪销售给饲料经营户。因此饲料经营户应作为生猪收购者按规定缴纳
屠宰税。农户将生猪交给所谓“中间人”(以下简称“中间人”)集中运往外地销售
后再付款给农户。如农户将生猪交给“中间人”时已作价,实际上农户是将生猪销售
给“中间人”,因此“中间人”应作为生猪收购者按规定缴纳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