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成地税函[2004]349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
一发票>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45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旧版《联运发票》自
2004年10月30日停止使用。《联运发票》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开具。
《联运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市局按计划向省局领购联运发票。各区(市)县
地税局应于每年4月11日至4月30日向市局报送当年7-12月的用票计划表;
每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向市局报送次年1-6月的用票计划表。凡未按时
报送计划的单位,一律视为不需领购发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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