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7日 川财税[2001]20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产权,确认全部产权属于省监狱劳教系
统的企业,才能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
得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企业产权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监狱、劳教企业免征
所得税的条件,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