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农业税收征管纪律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090号
颁布时间:2002-09-29
2002年9月29日 川地税发[2002]09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农村稳定,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现就严格农业税收征管纪律问题
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技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
民负担的重大决策,是“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四川
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哲行办法》、《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川税费改革办[2002]1
3号),该征则征,该减(免)一定要减(免);对在农业税计税面积上生产农业特
产品的,按照“征一不征二”的原则,不得重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各地必须
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按人头、田亩等平摊。在执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暂
行办法过程中,对政策规定理解有疑问的,要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待明确答复
后依照执行。
二、落实目标责任,严格农业税收检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
落到实处。今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第一年,省局已将农村税费改革
和减轻农民负担以及农税征管“三个转变”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各地要层层落实目标
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三个转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
促。对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错误执行政策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税费混征或“费搭税车”等不规范行为,要坚决纠正。
三、严禁突击清欠,自觉维护农村稳定。农业税尾欠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清收
难度大,如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为维护农村稳定,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各
级地税机关不得组织工作组突击清收农业税收欠税。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任
何理由,参加乡镇政府和其他部门组织的清欠工作组或小分队。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密切征纳关系,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农业
税收征管实施“三个转变”后,农业税收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地税机关执法水平的
高低和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民群众申的形象。各级地税干部
尤其是基层地税人员,要加强政策、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学习,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努
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税效率;要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采取有效措施,
方便群众纳税;重新设立涉农税收举报箱、意见簿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监
督,急纳税人之所急,想纳税人之所想,对纳税人上访或电话举报的涉农税收问题,
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落实。要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提供优质服务,
密切征纳关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