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川财税[2001]39号
颁布时间:2001-02-02
2001年2月2日 川财税[2001]39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05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名单(第三批)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项目,自2001年1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
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