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 川地税函[2004]45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
税函[2004]103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市、州地税局每半年向
省局报送一次印制计划,该发票的售价按省物价局批准价格执行。
二、《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为11月1日,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
月30日起停止使用,《联运发票》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开具。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控
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根据验旧时采集的实际使用
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适时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