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73号 颁布时间:2002-03-05

     2002年3月5日 川国税函[2002]7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近日接《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川国税函[2001]49 9号的复函》(川农办函[2002]1号,附后),对《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 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 01]31号)第七页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段:“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分企业性质, 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修改为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请 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