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涉税案例 > 正文
颁布时间:1970-01-01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202138
浙江自贸区尚越物产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舟税稽处〔2021〕3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后附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舟税稽处〔2021〕33号)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