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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62号
颁布时间:2005-04-06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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