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181号颁布时间:1995-09-1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部署,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的形成,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发布《关于实行税法公告制度的通告》(见附件,以下简称《通告》),自1995年10月1日起,以《广西地方税务公报》为基础,建立我区地方税收税法公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我区建立地方税收税法公告制度,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全国税收征管改革要求,为推进改变目前征管制度不够严密,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不够清晰状况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准确地自行计算并按期申报缴纳(解缴)应纳税款,应当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建立税法公告制度,以便通过税法公告形式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纳税人公布有关税收法律性文件,把税法交给纳税人,以促进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进一步理顺税收征纳关系,分清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相互协调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地方税收税法公告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当作当前我区改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地方税收征管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公报》的征订和发售工作
(一)确保《公报》征订和发售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各级地方税务局领导要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协调法规、征管、税政等有关科股做好配合工作,通过岗位责任制,使《公报》的征订和发售工作真正做到有人管。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公报》的征订和发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涉及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因而宣传教育工作应扎实深入,否则将容易引起纳税人的误解,甚至酿成不必要的征纳矛盾。在《通告》发布后的一个时期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花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便为纳税人逐渐养成自觉订阅《公报》习惯奠定基础。
(三)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订购《公报》。各地要根据实际,尽可能地在每一个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设置《公报》的发售点,如利用办税大厅作为发售《公报》窗口,已建立税务代理机构的地方,可以委托其代为发售《公报》,以便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建立配套制度,搞好纳税辅导和税务咨询《公报》的编辑出版、征订发售只是地方税收税法公告制度的一部分,我区地方税收税法公告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还需要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组织征订、发售《公报》的基础上付出更辛勤的劳动。各地要建立健全与税法公告制度配套的各项工作制度。县以上的地方税务局要把当地政府及本局等制定的所有涉及地方税收征纳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编印发给纳税人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情况,采取适当形式积极向纳税人介绍有关税款计算、纳税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帮助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本地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建立正常的税收征纳秩序。
四、《通告》将在《广西日报》和《广西税务》上刊登,并由自治区地方税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地广为张贴。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法公告制度的通告
桂地税告字[1995]第2号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分清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适应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相互协调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机制,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5年 10月1日起,以《广西地方税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为基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地方税收税法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了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单独和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所有涉及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税收征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以最便捷的方式告知全区所有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及时全文在《公报》上刊载。同时,为方便全区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系统查阅、学习和掌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等制定颁布的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公报》将及时完整刊载这些地方税收法律性文件。
二、凡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单独和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征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一经《公报》刊载,即视为正式告知全区所有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
三、凡负有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解缴)各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订阅《公报》。
四、对不订阅《公报》又违反税法规定的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