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88号颁布时间:2004-04-1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状况和税收管理状况,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税收资料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凡在我区范围登记设立和在我区设立固定场所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04]14号)征收或免征营业税的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测中心、疾病控制(防治)和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纳入调查范围。单位内设医务室仅对内提供服务的不列入调查范围,对外开放的应列入调查范围。
二、调查内容。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收入、支出、损益和资产负债情况、纳税情况、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机构税收资料调查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税收资料调查表填表说明》进行。
三、调查要求。此项调查与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同时进行,工作要求相同。
四、上述调查表及其填表说明由区局统一印发。调查软件由各市地税局根据区局下发参数复制发放到基层调查单位。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机构税收资料调查表(2003年度数据)
|
调查指标 |
序号 |
期末数(累计数或平均数) |
调查指标 |
序号 |
期末数(累计数或平均数) |
|
一、收入指标 |
|
五、基本情况指标 |
|
| |
|
收入 |
1 |
|
注册资金 |
35 |
|
|
其中:财政补助收入 |
2 |
|
实收资本 |
36 |
|
|
上级补助收入 |
3 |
|
物价部门核定价格项目数 |
37 |
|
|
医疗服务收入 |
4 |
|
病床数 |
38 |
|
|
其中:特价部门核定项目收入 |
5 |
|
职工人数 |
39 |
|
|
医学美容收入 |
6 |
|
其中:医生 |
40 |
|
|
康体保健收入 |
7 |
|
医务人员 |
41 |
|
|
药品收入 |
8 |
|
门诊人次数 |
42 |
|
|
其他收入 |
9 |
|
工资总额 |
43 |
|
|
其中:培训收入 |
10 |
|
其中:医生工资 |
44 |
|
|
财产转让租赁收入 |
11 |
|
六、税收指标 |
|
|
|
二、支出指标 |
|
|
计征增值税的收入 |
45 |
|
|
支出 |
12 |
|
计征营业税的收入 |
46 |
|
|
其中:医疗支出 |
13 |
|
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
47 |
|
|
药品支出 |
14 |
|
应纳税总额 |
48 |
|
|
财政专项支出 |
15 |
|
其中:应纳营业税 |
49 |
|
|
其他支出 |
16 |
|
已纳税总额 |
50 |
|
|
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支出 |
17 |
|
其中:已纳增值税 |
51 |
|
|
已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 |
18 |
|
已纳营业税 |
52 |
|
|
三、损益指标 |
|
|
其中:已纳医学美容收入营业税 |
53 |
|
|
收支结余 |
19 |
|
已纳康体保健收入营业税 |
54 |
|
|
结余分配 |
20 |
|
已纳其他项目营业税 |
55 |
|
|
期末待分配结余 |
21 |
|
已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56 |
|
|
四、资产负债指标 |
|
|
已纳教育费附加 |
57 |
|
|
流动资产 |
22 |
|
已纳土地使用税 |
58 |
|
|
对外投资 |
23 |
|
已纳房产税 |
59 |
|
|
固定资产 |
24 |
|
已纳车船使用税 |
60 |
|
|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
25 |
|
已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
61 |
|
|
设备 |
26 |
|
七、机构状况指标 |
|
|
|
折旧 |
27 |
|
医学美容机构数 |
62 |
|
|
固定资产净值 |
28 |
|
医学美容机构从业人数 |
63 |
|
|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 |
29 |
|
康体保健机构数 |
64 |
|
|
资产总计 |
30 |
|
康体保健机构从业人数 |
65 |
|
|
流动负债 |
31 |
|
联营机构数 |
66 |
|
|
长期负债 |
32 |
|
分支机构数 |
67 |
|
|
净资产 |
33 |
|
分支机构收入 |
68 |
|
|
负债及资产净值 |
34 |
|
独立分支机构数 |
69 |
|
附件2:医疗卫生机构税收资料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及企业主代码按照2004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的相应要求填制。并且,第16项“自定义”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自定义”第1个代码定义如下:帐证健全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的填“1”,帐证健全但不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的填“2”,帐证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填“3”,不进行财务核算的填“4”。
(二)“自定义”第2个代码定义如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填“1”,营利性医疗机构填“2”,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性医疗机构填"3",其他不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性的填“4”。
(三)“自定义”第3个代码定义如下:所在地(经营地)在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城区、不包括农村)的为“1”,所在地(经营地)在其他乡镇农村地区的为“2”。
二、表中数据金额单位千元。500元以下填为“0”,大于500元不足1000元的填为“1”。不留小数位。
三、企业(单位)填写说明
(一)表中第1-11栏、第12-18栏、第19-21栏,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收入支出总表”相应数据及相关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数据填写。营利性企业单位根据“损益表”数据及相关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数据填写。
(二)表中第5栏“物价部门核定项目收入”根据收入明细帐中经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数填写。
表中第6栏“医学美容收入”是指隆鼻、隆胸、做双眼皮、吸脂、减肥、增白、脱毛、植眉、去皱纹、去疤(斑)、漂唇、修染甲等项目收入。
表中第7栏“康体保健收入”是指桑拿、按摩、浴足、修脚、挖耳等项目收入。
表中6-7栏数据根据各单位的核算情况,从收入明细表相应的科室(中心)或相应的医疗项目收入中分析计算填写。
(三)表中第17栏“用于改善医疗条件支出”是指用于购置或改良直接用于医疗方面的固定资产、设备和人员培训等支出。第18栏“已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调查对象按照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四)表中第22-34栏,根据“资产负债表”及“固定资产增减明细表”相应数据填列。
(五)表中第27-28栏、35-36栏只要求营利性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医疗机构填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填写。
(六)表中第37-44栏,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根据“卫生支出基本数字表”相应数据填写。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及相关资料分析计算填写。
(七)第45-61栏、第68栏(“分支机构收入”)指标根据医疗机构确认的应税收入、计提的应交税金以及实际缴纳税款数填写。具体数据从医疗机构“管理费”科目、“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或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计算分析填写。企业单位根据相关收入明细科目和应交税金、管理费用等科目中记录的数据计算填写。
(八)第62-69栏有关机构和人员指标(除68栏外),由填表人向有关管理部门了解情况后据实填写。其中,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医学美容和康体保健性质应以本表第6-7栏填表要求的规定确定,包括以这些项目为主业的分支机构。表中“独立分支机构数(69)”指未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本单位收取固定管理费或按一定比例参与收入分成的分支机构。
四、个体诊所或其他没有进行财务核算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指标:
第一项收入指标(1-11)的全部。不进行财务核算的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收入数填写。
第二项支出指标中的“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支出(17)、”“已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18)”。
第五项基本情况指标中的“职工人数(39)”、“其中:医生(40)。”
第六项税收指标(45-61)的全部。
其他指标不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