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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5]182号
颁布时间:2005-06-1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进行认定,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上述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都要进行实地调查,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防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情况的发生。
三、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相关信息备案备查制度。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要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供上季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登记表和对各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实体认定证明统计表,登记表应填列下岗失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再就业优惠证》编号等信息资料,认定证明统计表包括企业(经济实体)名称、类别、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证书编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要在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季度各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实体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情况统计表。
四、负责(或授权负责)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机关(机构),每季度要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以及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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