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桂发[1995]28号
颁布时间:1995-08-18
各地、市、县党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单位:
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它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为了保持发展乡镇企业有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推动我区乡镇企业继续快速发展并且提高质量和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多轮驱动,多轨运行”的方针
乡镇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受限制;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发展速度能多快就多快,不受限制。
今后发展乡镇企业,应继续坚持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坚持乡(镇)办、村 (村民小组)办、联户(农民合作)办、户办(个体、私营)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的股份合作企业共同发展。在那些贫困落后,办乡、村集体企业缺乏条件的地区,可以放手发展个体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股份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都要共同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二、大力发展股份合作企业
三户以上(含三户)劳动农民和乡(镇)居民开办的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给予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实行承包、租赁的乡(村)集体企业,其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管理费收缴,一律不得变更。
今后新办的乡(镇)村(街、村民小组)集体企业一般应办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股份合作企业。
原有的乡村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资产评估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估;由于乡村集体企业不同于城市集体企业,农村集体资产不同于城市集体资产,更不同于国有资产,因此凡有取得农业部乡镇企业局颁发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经农业部乡镇企业局或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的地方,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应由该机构负责。对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收费要从低,按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 30%收取。企业改制后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改变。
三、积极扶持发展村级集体企业
发展村级集体企业,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的重要措施,是引导农民共同致富的有效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发展村级集体企业要因地制宜,立足于本地资源的开发,要与农业的综合开发相结合,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在发展“绿色企业”的基础上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有矿产资源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举办村级采矿企业;也可有组织地搞好劳务输出。
各级政府驻各扶贫点的工作队每年至少要帮助一个“空壳村”兴办一个集体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要帮助一个“空壳村”兴办一个集体企业。
自治区财政每年拨给3500万元乡镇企业周转金,用于扶持村级集体企业的发展。扶贫资金也要安排一定比例重点扶持村办企业,重点是扶持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49个贫困县 (市)没有集体企业的“空壳村”。各级财政每年也要拨给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扶持特困县发展村级集体企业。对举办村级集体企业,农业银行应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四、优化产业结构,依靠科技进步
合理调整、优化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加速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是增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原有企业,要通过挖潜改造,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不断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依靠科学技术使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出效益。
对新办企业,必须结合综合开发、“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和“十百千万”星火工程作通盘考虑,积极引导集中连片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以促进农村工业小区和集镇的建设,逐步形成城乡合作、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协调发展的格局。
各级计划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的资源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当地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要把发展乡镇企业引导向大力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重视高科技产品的开发,鼓励发展专利经济和第三产业,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今后凡污染环境、破坏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乡镇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开发新产品,学习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要树立创名牌的观念,把科技进步的重点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和产品上,不断优化经营管理和生产过程,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要积极参与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活动,与乡镇企业密切合作,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的优惠政策和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表彰在科技进步中有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我区乡镇企业近年来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些地方已经有较高的水平。但是,就全区范围来看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乡(镇)村集体企业普遍比较弱小,相当一部分地方乡镇企业发展仍比较困难。因此,在“九五”期间,对新办的和原有的各类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及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专业公司等企业,继续执行必要的优惠税收政策。
凡是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从获利之年起,继续维持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规定不变。
对区内村及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哲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各地原有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及专业公司等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年限及比例从1995年起改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采取“先征收后返还”办法。
乡镇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互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人员为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有突出贡献,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获得的奖励,按国家对科技进步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其中到我区49个贫困县或非贫困地区的贫困乡(镇)兴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对乡镇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纳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凡执行计时工资的乡村集体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在经济发达的市县可在20%的幅度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后可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集体企业,允许职工工资在县一级税务部门审批的计件工资含量标准内,按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
对于粘土、河道沙石、石灰石(不含花岗岩、大理石)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给予减免。
对乡村集体企业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作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企业的投入,不得用于消费资金分配。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人
从1995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镇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和人才培训的补助费,由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市、县(市、郊区)财政也要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和人才培训工作经费。
我区28个国家重点贫困县所在的地、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扶贫规划,积极引导发展解决群众温饱和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与此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将其纳入当地扶贫办的扶贫项目库,经当地农业银行推荐上报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争取扶贫专项贷款;兴办乡村集体企业。
鼓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特别是帮助乡(镇)、村发展集体种养企业。
各级计划部门、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帮助、支持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工作,为乡镇企业争取国外民间和政府贷款,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
乡镇企业要采取措施,控制职工消费资金的过快增长,不断增加企业的自身积累,增大企业资本金的比例,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继续完善和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积极帮助、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乡(镇)、村矿产企业上交的维简费80%要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20%用于矿山基础建设。环保部门向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75%要返还企业用于治理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不得挪作他用。
金融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融通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发展。
七、妥善解决乡镇企业培训人才的经费来源,加快乡镇企业人才培训的进度
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可按国家规定提取教育基金,数额为当年工资总额的1.5%。在提取的教育基金总额中,企业自留70%,上交乡(镇)企业办(经委)15%,县(市)乡镇企业委(局)10%,地、市乡镇企业委(局)5%,专款专用。
八、统一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乡(镇)、村举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理费,统一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7%缴纳。具体收取和上解办法按桂政发(1991)55号文件规定精神执行。即:乡(镇)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管理费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收取;户办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用费,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得二分之一。具体由哪家收,如何收,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后,分别拨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对负责收费的部门,可以从收上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劳务费。煤炭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留县的8.2%部分,划拨二分之一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矿产、运输、建筑等企业管理费的收取,仍按桂价字(1988)第170号、桂乡企计字(1986)第16号文件执行。
负责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税部门认可的专用收据,实行持证收费、专证收费制度。
乡镇企业管理费各级分配比例为:县、乡(镇)乡镇企业管理部门70%,地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20%,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10%。
乡镇企业除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摊派、收费。
今后凡需向乡镇企业新增的收费项目,必须经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乡镇企业申报的项目、安排使用的区内劳动力,任何部门都不得收取项目审批费和劳动用工管理费。
九、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在机构改革中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予以保留,并不断充实和加强,选调优秀干部到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工作。各县(市、郊区);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有一名副职领导专抓乡镇企业工作。
乡(镇)一级设立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属全民所有事业单位,受乡(镇)政府领导,接受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编委、财政厅与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制定方案。
十、必须认真落实政策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上述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问题,目的是促进我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过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乡镇企业政策,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之外,都要继续执行。各级领导务必提高对落实发展乡镇企业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并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把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落实政策的检查初汇报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半年要检查一次乡镇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或听取有关乡镇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和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区直各部门务必通力协作,把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落到实处,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使我区乡镇企业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