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6]第34号
颁布时间:1996-11-07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6]6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1996年8月19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钦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税政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发[1996]191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救灾重建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