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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180号颁布时间:1999-08-05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区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我区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给予比照执行《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下岗职工增列以下免税服务项目:
  l、养老服务:包括老年人公寓、老年人活动站(室)、老年人寄托所、老年人康复站、老年大学(分校)、老年人心理(法律)咨询等。
  2、便民服务:包括城区、街道、居委会社区服务机构组织兴办的家务劳动服务中心(站、组)、文化活动服务中心(站、组)、青少年教育(馆、活动站)、维护修缮、各类咨询服务站(所)等。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表》,并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送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县(区)劳动部门审核,然后再逐级报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意见由企业代签。
  四、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用人单位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表》,并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送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附上安置下岗职工名单,按管理权限报市、县(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再逐级报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五、上述所提的两个《审批表》均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发各地使用。

附件: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表(略)
   2、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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