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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党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后勤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216号
颁布时间:2002-07-2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32号)第七条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现对自治区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本通知所称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指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由财政全额拨付行政经费的自治区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自治区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内部的机关服务中心为本单位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其所属的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自治区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自治区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宾馆、招待所,由本单位直接核拨的会议经费,在2005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各地市县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后勤体制改革后,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对各地市县党委机关及其各所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后勤服务中心、所属宾馆招待所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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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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