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财税二(9)字第23号颁布时间:1987-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已经发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我们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这两个税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两个《施行细则》的规定拟定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现随文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税务局。
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密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名种油气罐等,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享受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问题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份,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实行自收自支后的征免房产税问题
开征房产税后,事业单位经费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继续免征房产税三年。原则上从实行自收自支后的第四年开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房屋原值的解释
根据财会制度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的价值,例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以及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购置和建造的价值。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八、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问题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九、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承租人以支付修理抵交房产租金的,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按照承租人支付的修理费抵交租金数额依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问题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十二、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十三、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如何征免房产税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自用房产,可免征房产税。自治区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四、关于对军队其他房产如何征免税问题
1、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军队出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3、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用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用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4、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经营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内外兼营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5、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可区别为军队内服务和军队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6、车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免征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十五、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如何征免房产税问题
1、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屋,一九九O年底前免征房产税,电信企业坐落在城市、县城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同使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
2、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均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六、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房产在一九八九年底前免予征收房产税。
附件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二、关于汽车挂车的税额的规定
汽车挂车按载货汽车单位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1、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可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2、乘人与载货交替使用的汽车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征税。以载货为主的,按载货汽车税额计征;以载客为主的,按乘人汽车税额计征。如无法分别其主要性质的,应从高税额计征。
四、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营业或出租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问题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了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六、关于市内公共汽车暂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
市内公共汽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关于渔船的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一吨以下的渔船免税,一吨以上(含一吨)的按实际载重量纳税,其中非机动渔船减半征收.
八、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如何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自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自治区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人民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1、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辆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2、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均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一、关于公路局养路工区和筑路工程单位工程车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公路局养路工区专供修建道路工程用车、筑路工程单位修筑铁路工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企业、单位供职工上下班的专用交通车征免税问题
企业、单位供内部职工上下班的专用交通车,暂予免征车船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