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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4]36号
颁布时间:1994-12-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通知
》(区地税局以桂地税[1994]28号文转发)的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就属于地税局管理范围的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严格依照执行。
一、我区从1994年12月1日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后,套印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可立即启用。我区现有属于地税局管理范围的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5年6月30日止,逾期一律作废。在1995年6月30日止之前,可同时使用“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从1995年7月1日起,全区全部使用“新版发票”。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今年第三季度;要对逾期作废的“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收缴,造册登记,集中封存,统销毁,不得留存,严禁继续使用。
三、各地、市地税局要将“旧版发票”的缴销情况和“新版发票”的启用情况及时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
四、各地应将“旧版发票”使用期限及“新版发票”启用时间公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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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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