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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77号颁布时间:2006-03-1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的同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对纳税人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判定不清,执行出现困难或有异议时,请呈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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