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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扶持灾后自救重建家园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110号
颁布时间:2001-07-19
2001年7月19日 桂地税发[2001]11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6月份以来,由于受第3、4号台风的影响,我区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涝 灾害,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为了支持企业、单位灾后自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 家园,充分发挥税收在救灾重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 申明确如下,希各地及时、主动、认真地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 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市、县人 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等原因使房屋毁损不堪或造成危险的房屋,在停 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市、县 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五、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审批权限 上报审批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地 税部门核实后,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权限予以减免审批照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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