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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81号
颁布时间:2001-05-30
2001年5月30日 桂地税发[2001]8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分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1年我区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办发[2001]33号)第三条,“非试点地 区今年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农村税费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除北流市、德保 县两个试点县(市)外,其他县(市、区)要继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 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 ……”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屠宰税收的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应认真贯彻区党委办公厅和区政府办公厅的指示精神,继续抓紧做好我 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2、各地要认真检查当地是否存在着已经停止征收屠宰税的现象,如发现有停征 现象的,应予以纠正,立即恢复。 3、税务部门应密切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宣传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33号通知精神,促使纳税人 继续积极交纳应缴的屠宰税。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既重要又艰巨的重大改革,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希各地 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我区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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