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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48号
颁布时间:1997-03-05
1997年3月5日 桂国税发[1997]4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1996]29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区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是具体组织落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部门之一。各级国税 部门都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有一名领导 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人员参与当地的清产核资办公室工作,积极与有 关部门配合,以保证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城镇集体企业户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各级国税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个单位联合下发《 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6]1 2号)及有关规定,抓紧时间组织开展对集体金融企业户数的清理,认真完成清产核 资工作。 三、各地对在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 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反映。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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