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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0]223号
颁布时间:2000-12-21
2000年12月21日 桂地税发[2000]22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补充如下: 一、成员企业在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10日内必须将纳税申报表送到汇总纳税企 业。 二、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以上请一并贯彻落实。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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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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