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桂国税函[1999]472号
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桂国税函[1999]47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 [1999]6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必须严格按桂国税函[1999]34 8号文收取工本费,不得超出文件的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 人代为办理和收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1)
上一篇: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