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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蔗渣”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121号
颁布时间:2002-03-20
2002年3月20日 桂国税函[2002]12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我区各地对糖厂销售甘蔗渣适用税率执行不一,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 现对糖厂销售甘蔗渣征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甘蔗渣是经工业生产后产生的副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 995]52号文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也不是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因此,对糖 厂销售甘蔗渣应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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