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领购发票收取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桂国税函发[1996]13号
颁布时间:1996-01-24
1996年1月24日 桂国税函发[1996]13号 武宣、平果、田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授权,原自治区税务局对 领购发票提供保证人或提交纳税保证金的具体范围已有明确的规定:(一)外省、自 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临时性经营申请购买发票者;(二)本区内跨市、县临时经营 购买发票者;(三)新办企业或经济组织以及发票管理混乱的业户;(四)依法不需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者。 然而,从你们上报备案的关于领购发票收取发票保证金的文件(武国税字[19 95]第51号、平国税发[1995]8号、阳国税发[1995]第23号)中 的有关条款看,与上述规定不相符,因此,请自行纠正并按全区统一规定执行。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领购发票收取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由税务机关为非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代开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具体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