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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5]365号
颁布时间:1995-12-22
1995年12月22日 桂国税发[1995]36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以来,我区各级税务部门在认真贯彻执行新税制和新的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批手续,严密防范和严厉打 击骗税行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 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口退 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从区外流通领域购进货物出口的退税问题。从1996年元月1日起, 凡从区外流通领域购进的货物报关出口的,一律暂不办理退税。对在1995年12 月31日以前从区外流通领域购进货物报关出口的,要发函和派人调查核实无问题后, 才能办退税。 2、关于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付款的问题。从1996年元月1日起,外贸出 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应将货款全额直接付给供货企业才能予以申报办理退税;对以 委托方式将货款付给供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一律不能申报办理退税。 3、关于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办理退税的问题。根据我区对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实行 先征税后退的规定,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必须成立非独立核算(或独立核算)的进出口 公司或进出口经营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内外 销货物分开记帐,分别申报征税、退税。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从1996年元月1 日起,一律暂停办理退税。 4、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报送结汇水单、核销单、明细帐的问题。根据现 行出口退税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必须报送银行结汇水单和经国家外汇管理 部门核签的出口结汇核销单原件及出口销售明细帐复印件,要与其他资料配对装订报 送,才能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一律不能办理退税手续。 5、关于外贸出口企业财务记帐、核算的问题。实行新税制后,出口企业应按照 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的《对外 贸易企业财务基础工作手册》等新的会计制度进行记帐、核算,以利干税务部门在审 核出口退税时进行查帐核对。从1996年元月1日起,对未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进行 核算的企业,一律暂停办理出口退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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