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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榨油机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发[1995]507号
颁布时间:1995-12-06
1995年12月6日 桂国税函发[1995]50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反映,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榨油机适用何种税率征税的问题不 够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对“农机”中“农副产 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解释,对榨 油机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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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榨油机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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