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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税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申报纳税的通知
南国税发[1996]102号
颁布时间:1996-04-16
1996年4月16日 南国税发[1996]102号 各分局、县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现决定 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对象 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个体工商业户均属按季申报纳税的对象。 二、实施的基本原则 1、主管税务机关于季前二个月核定个体工商业户下一季度定额税款。 2、个体工商业户在每季前一个月1日至10日按季申报下季度应纳税款。 3、个体工商业户经营不足一季度的,于经营期满月份终后1日至10日持有关 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的具体情况,按路段或商场分批进 行申报纳税。 三、实施的宣传工作 各分局(县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 向市局征管科汇报。 四、实施的时间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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