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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国税发[1996]91号
颁布时间:1996-03-21
1996年3月21日 南国税发[1996]91号 各科室、分局: 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我局干部职工文化、业务素质,有利顺利完成“九五”教育规划, 现就学历教育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历教育原则 干部职工参加取得学历的学习必须坚持以业余自学为主,专业对口的原则。业务 岗位的人员只能就读税务专业或相近专业(财会专业)行政岗位的人员除就读以上专 业外,还可以就读劳动人事、文秘、档案、管理学等专业。不对口专业,一般不得推 荐。 二、推荐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热爱税收工作, 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事业心强,努力工作,勤奋学习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具体条件 报考脱产学习的,以招生简章或上级通知超定为准,报考业余(包括业余、函授 学习和自学考试,下同)形式的,按照以下条件: 1、报考中专段的,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2、报考大专段的,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3、报考本科段的,要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干部职工,读党校 本科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是党员或者是申请入党一年以上由所在党支部出具 证明为入党积极分子。 市局对报考本科段学习的人员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择优推荐。 4、报考研究生的;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在税务部门工作八年以上的中层 以上领导干部。 5、报考自学考试的,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报考和审批程序 (一)报考的人员,不论参加何种形式和层次的学习,一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的单位签注意见。不准报考与本人最高学历同层次的学习。 (二)本科段(含本科)以上的报考申请和市局机关各科室大专(含本专)以下 的报考申请由市局审批,具体工作由市局教育科负责办理;其余大专段(含大专)以 下的报考申请,分别由各分局根据有关条件审批。 各单位每年九月底以前,将经批准报考被录取的人员情况报市局教育科(在读人 员情况表附后)。 (三)被推荐学习人员的入学考试,每门考试科目给二天公假复习,但各门总计 最多不得超过六天;考试时间如遇上班时间,作公假处理。 四、学习费用报销办法 (一)未经批准学习或学习与本职工作不相近,不对口专业的,一律不得报销学 费,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自费学习。 (二)全脱产学习的,凭学校通知和有关票据报销学费、课本费;业余学习的, 凭毕业证书和有关票据报销学费。 (三)大专(含大专)以下的,由所在分局审核办理报销手续。市局机关各科室 的,由市局教育科审核,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本科(含本科)以上的,由市局教育 科审核,所在分局办理报销手续,属市局机关各科室的,由市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五、在学期间管理问题 (一)已经录取入校者;不能更改专业。 (二)业余在读的人员复习考试时,每人每门学科给二天公假复习,但各门总计 最多不能超过六天;考试时间如遇上班时间,作公假处理。每门学科允许补考一次, 相应给予公假。 (三)被有关院校通报批评的在读人员,市局视其情节轻重扣发二个月以下的月 度奖金;严重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各种形式的在读人员,应扣发的奖金按《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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