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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撤销税款过渡帐户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160号
颁布时间:1999-08-26
1999年8月26日 桂国税发[1999]16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1998年,国家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理处在对我区国库的部分中心支库、支 库和经收处的延伸审计中,发现宁明县国税局、武鸣县国税局城厢分局和桂林市国税 局第一稽查分局仍然在国库处设立税款过渡户,违反了国家税款解缴制度,要求清理 撤销。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准确及时缴入国库,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宁明县国税局、武鸣县国税局城厢分局和桂林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必须按 照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在1999年8月底前配合当地国库清理撤销其在国库外银行 设立的“税款过渡户”。有关地市国税局要督促执行,并将其执行结果上报区局。 二、要求各地市国税局在1999年9月底前对所属征收单位设立税款过渡户的 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在国库处擅自设立的税款过渡户,均应在发现的同时给予 撤销,并将清理撤销的情况上报区局。 三、区局重申,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款解缴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 擅自在国库外的银行设立税款过渡帐户。各地市局要加强监督,对违规擅自设立税款 过渡户而延误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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