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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企业出口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152号
颁布时间:1999-08-12
1999年8月12日 桂国税发[1999]152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企业出口的通知》(桂政发[1999]7 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重点出口企业申请的退税业务,凡符合 审批手续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使出口企业及时、足额享受出口退税 政策。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企业出口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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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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