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151号
颁布时间:1998-08-12
1999年8月12日 桂国税发[1999]15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区大部分地区实行定点屠宰,目前国税 机关多数已委托当地屠宰场或食品公司(站)代征增值税。各地在委托代征税款时, 要严格按照我局下发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桂国税发[1997]184号) 的规定,办理好委托代征手续,代征员要凭代征证征税,收取税款时要向纳税人开具 正式的完税凭证,做到一税一票,并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 搭车收费,更不得税费混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