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59号
颁布时间:1996-05-06
1996年5月6日 桂地税发[1996]5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营业税的退还问题,自治 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国税发[1996]140号文已作了明确。现 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3月15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再受理和批复企业改征营业 税后多缴税款的退还申请;有关退税事宜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1995年度企业多缴营业税退还 的交接工作。1996年3月15日前已办理预退、清算和报批手续的,都应由纳税 地国家税务局造册,连同有关资料(包括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 申请表》、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批复退税文件等),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凡来 办理退税手续的,由企业直接向纳税地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三、企业多缴营业税的退还,原则上于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把好营业税退税的政策关,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规定,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 准批复,退还多缴税款。 五、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专门帐薄登记退还的企业多缴税款,并定期与银行国 库部门核对。 六、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30日前,将企业1995年度多缴营业税退 还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七、其它未尽事宜,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 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桂税发[1994]365号)的 规定办理。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1997年国税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