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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0]464号
颁布时间:2000-12-04
2000年12月4日 桂国税函[2000]464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的《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由自治 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市可按需要到区国税局领取。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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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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